微生物技术资料
文章检索
  首页 > 微生物知识->实验室建设->立博国际,立博官网,立博国际官网,立博指数,立博威廉,立博球探,立博论坛,立博网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总则

立博国际,立博官网,立博国际官网,立博指数,立博威廉,立博球探,立博论坛,立博网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总则



录入时间:2010-9-15 16:31:52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立博球探论坛、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上一篇:紫外线灭菌

下一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相关文章:
病原微生物快速立博球探论坛方法及研究进展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运输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运输
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 构成病原菌毒力的主要因素
病原菌侵入后机体的免疫反应 常见肠道病原菌细菌学诊断技术
国内外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比较-一类 国内外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比较-二类
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上商城 | 加入收藏 | 在线客服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锦汇路1号蓝湾创业园A2栋
电话:400-0532-596 0532-66087762
传真:0532-81935080 66087775
邮箱:qdhbywg@vip.126.com

产品技术咨询

电话:13176865511 18562658263

13105190021

投诉与建议
电话:13105190021 13006536294
邮箱:hopebiol@163.com
©2001- 版权所有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鲁ICP备05018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