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技术资料
文章检索
  首页 > 微生物知识->微生物基本知识->立博国际,立博官网,立博国际官网,立博指数,立博威廉,立博球探,立博论坛,立博网址-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立博国际,立博官网,立博国际官网,立博指数,立博威廉,立博球探,立博论坛,立博网址-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录入时间:2014-5-27 11:27:57 来源:海博生物

几点说明:

1.抑菌剂不能作为非灭菌制剂降低微生物污染的唯一途径。

  2.要求具有抗菌活性的制剂,在药物研发阶段,均应确认其抗菌效力。

  3.抑菌剂应验证最终容器中的抑菌剂效力在效期内不因贮藏条件而降低。

  4.本试验方法和抑菌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用于包装未启开的成品制剂。

 


 

上一篇: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菌数报告规则

下一篇: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相关文章:
抑菌剂效力检查法(不同标准) 2015年版药典抑菌剂效力检查法
药典微生物检验问题解答汇总-效价、抑菌效力 种测定抗菌药物最低抑菌浓度(MIC)方法
白色念珠菌抑菌剂效力测定 抑菌剂效力测定概述
抑菌效力测定-无菌检查法 抑菌效力检查法-2015中国药典
抑菌剂效力检查中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抑菌剂效力测定概述
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上商城 | 加入收藏 | 在线客服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锦汇路1号A2栋
电话:400-0532-596 0532-66087762
66087762、81935169
传真:0532-81935080 66087775
邮箱:qdhbywg@vip.126.com

广东办事处

罗经理、温小姐

电话:020-87204426 13711177972

邮箱:LWN7972@126.com2

产品技术咨询
电话:13176865511 18562658263
13105190021
投诉与建议
电话:13105190021 13006536294
邮箱:hopebiol@163.com
©2001- 版权所有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鲁ICP备05018323号